《青海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2025年11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7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 羅東川
2025年11月18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
為落實國家和我省有關法規規章清理工作要求,省政府對與有關上位法和國家政策不符的省政府規章進行了研究和清理。經清理,省政府決定:
一、刪去《青海省促進綠色建筑發展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四十二條第(一)項。
刪去第十七條、第四十四條中的“節能評估審查意見”。
二、廢止《青海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實施辦法》(省政府令第13號1994年10月24日公布 2010年12月29日省政府令第76號第一次修訂 2020年6月12日省政府令第125號第二次修訂)
三、廢止《青海省電力設施保護辦法》(省政府令第48號2005年5月8日公布)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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